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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以往均向區民說用過核子燃料需貯放在水池中,如今為何卻要採行乾式貯存?
                            
                                用過核子燃料剛自反應器退出時,因含有較高的餘熱與放射性,故所有核能先進國家均先採水池貯存,俟用過核子燃料冷卻一段時間後,再移到乾式貯存設施繼續貯存,以空氣自然對流冷卻方式排除餘熱,不需要冷卻水循環動力。由於核一、二廠有部分用過核子燃料已放在水池中經過長時間的冷卻,所以本公司參照各核能先進國家的做法,規劃將這些已經充分冷卻的用過核子燃料移至乾式貯存設施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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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用過核子燃料是否可提煉作原子彈?
                            
                                核能電廠運轉發電過程中產生的用過核子燃料,其中含有鈾和鈽,但是必須經過再處理才可能提鍊出來,才有可能用來製作原子彈。本公司用過核子燃料受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檢查、監督,是不可能提煉鈽來作原子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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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從日本福島核災來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安全性嗎?
                            
                                一、 日本福島第一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自1995年起營運迄今,設計貯存容量為20組金屬護箱,目前已貯存9組共計408束用過核子燃料。該設施係以既有廠房進行改建,採空氣自然對流方式進行乾式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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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乾式貯存設施提供地方的回饋金額度為何?
                            
                                依照「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規定,回饋對象包括,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及縣鄉鎮區與鄰接鄉鎮區,而其區域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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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回饋金應直接分配予區民比較實在?
                            
                                依規定,回饋金之運用需納入區公所年度預決算,本公司完全尊重地方決定,至於運用範圍,則必須符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6條規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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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乾式貯存設施目標明顯,是否容易遭受飛彈攻擊?
                            
                                依據1949年8月所簽訂之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6條,明確規定作戰中攻擊方應避免將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霸和核電廠(無論民用或軍用)),或其他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軍事目標列為攻擊對象。因此核電廠係屬國際公約所規定避免受攻擊的特別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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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乾貯護箱空氣通道若有動物(螞蟻)築巢,要怎麼辦?
                            
                                本公司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中已考量混凝土護箱進氣口可能由於風的流動所夾帶的碎屑、動物築巢或排泄物等因素而造成的半阻塞,因此在進氣口處已加裝空氣濾網以降低阻塞,可加速清除混凝土護箱外的阻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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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乾式貯存設施運轉,會不會造成輻射外洩?
                            
                                一、 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已經是國際上成熟的技術,也是國際上普遍採行的做法。截至113年1月止,世界上的乾式貯存設施共有145座,分布於歐洲、美洲、亞洲及非洲共27個國家;其中美國的乾式貯存設施已有81座,德國15座、加拿大有9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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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乾貯設施能否承受飛機撞擊之影響?
                            
                                一、 美國核管會(NRC)2001年發布的CLI-01-22法規,訂定乾式貯存設施設想事故(credible accident)的門檻機率為10-6,亦即發生機率小於10-6的事故不屬於設施設想事故(credible accident),執照申請人不需進行設施可以承受該事故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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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乾貯場會不會成為最終處置場?
                            
                                一、核安會已核定本公司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未來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將採階段性發展推動,核安會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嚴格監督本公司的計畫推動時程及執行成效,並依法要求本公司定期提出年度工作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 目前最終處置計畫的規劃時程依序分為下列五個階段:
「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民國94-106年); 
「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民國107-117年); 
「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民國118-127年); 
「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民國128-133年); 
「處置場建造」(民國134-144年)。 
 
本公司正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及核安會已核定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持續推動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地質調查與技術發展工作。依據本公司陳報核安會並於2010年獲核定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的結論,本島確實存在潛在母岩,但其合適性仍須待後續的進一步地下地質調查予以驗證。依目前計畫時程,預計於民國127年確定最終處置場址,144年完工啟用最終處置場以接收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 如前述,預定於2038年選定處置場址,如屆時確定最終處置場址後,如當時預期處置設施未能於民國144年完工啟用,本公司將規劃提前於民國131年開始在處置場址興建用過核子燃料的暫存設施,俾於民國141年時可以接收核能電廠的用過核子燃料,以待後續處置坑道完工啟用時,執行最終處置作業。 另,於民國144年之前,本公司若與其他國家達成國際或區域合作處置計畫之協議,則可以提前將用過核燃料遷離電廠並送至其他國家進行最終處置;或者於民國144年之前,若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符合核子保防、經濟效益、國家能源政策等,且與其他國家達成再處理之協議,則本公司也可以提前將用過核燃料遷離電廠並送至其他國家進行再處理。
二、乾式貯存設施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所」 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意即高放射性廢棄物必須置放在地表下適當的深度(國際上一般指地下300至1000公尺處)與地質環境內,使能長期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此外,相關法規對於乾式貯存設施與最終處置場所要求的安全標準不同,故乾式貯存設施絕對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所」。 此外,經查國際上的乾式貯存設施共有145座,分布於歐洲、美洲、亞洲及非洲共26個國家,這些國家皆處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研究發展階段,尚未有運轉中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設施。因此,由於國際上對於用過核子燃料的營運,均採整體規劃、分段實施的策略,依國際上作法,建造乾式貯存設施與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是平行進行,亦即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並非建造乾式貯存設施之必要條件。另,依我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乾式貯存設施的建造,並不要求先確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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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乾式貯存設施在全世界只有運轉20年,如何確保40年可以安全無虞?
                            
                                核一、二廠乾式貯存系統的設計壽命為50年,在乾式貯存設施運轉期間,本公司為長期監測密封鋼筒材料-不銹鋼304/304L(含銲道熱影響區)的耐久性與抗鏽蝕性,將於每個護箱裝設與密封鋼筒外殼材料相同的環境測試試片,以進行長期材料耐腐蝕劣化的監測,以確保密封鋼筒的長期安全性。此外,在運轉期間,核安會對乾式貯存設施的安全性得隨時派員查核,且本公司依法須定期向核安會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核安會亦須將相關報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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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核能後端基金是否足夠,如何辦理後續乾式貯存?
                            
                                一、後端基金由具有公信力的管理會負責保管:後端基金自88會計年度起改制為經濟部主管的非營業基金,並由經濟部聘邀各相關機關(構)及學者專家組成「後端基金管理會」,以確保後端基金的提列、保管及運用具有公信力。
二、經濟部於109年9月3日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4,728.64億元(106年版)。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係以運轉中6部核能機組,運轉40年,高、低放射性廢棄物均採境內處置方式為計算基礎。本次重估已考量社會現況及核能法規要求,同時參照國際最新除役技術資訊等情境。至113年6月底止,後端基金累計淨值4,499.34億元。考量各國的核能發電規模及所提列費用的動支範圍,本公司核後端營運總費用應無低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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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3: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設置於乾華溪河道旁,是否易受土石流之災害影響安全?
                            
                                一、根據「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乾華溪上游雖有兩處土石流潛勢溪流,土石流潛勢溪流發生段與流動段之坡度約為11°~17°,此一範圍之坡度足以提供土石移動的位能,因而有產生土石流之潛勢;當此兩條潛勢溪流在進入溪流滙流處附近,坡度驟降為約2°~4°,若上游地區發生土石流,則將在此一地區產生沉降與堆積作用,惟該土石流潛勢溪流堆積段與進入核一廠範圍內之間的長度約5公里以上,故本乾式貯存場場址並不會受到上游地區土石流災害的影響,但為維護本設施的安全,未來乾華溪上游若有不當土地利用,可能對下游造成危害疑慮情形時,本公司將加強監測工作與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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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4:核二乾貯設施若一定要設置,緊急疏散道路一定要做好,包含替代道路(包括萬雙隧道)
                            
                                有關萬里地區緊急應變疏散計畫,新北市政府於防災資訊網(www.dsc.ntpc.gov.tw/DPRI2/)的核安專區中,公布有「新北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最近一次更新為103年4月11日,其中已規劃各地區的疏散集結點、防護站、收容所與疏散路線。至於是否還需要另闢新建疏散道路,亦為地方政府之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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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5:核二廠附近有大屯火山群, 是否可能受到火山之影響?
                            
                                核二廠在建廠選址時即已充分考量斷層、地震及火山等的地質情況,該電廠運轉數十年來,本公司亦積極進行大屯火山活動的監測與調查,例如:
85年到90年間委託美國系統科技公司進行大屯火山群火山活動可能性的研究。 
99年委託中華民國地質學會針對98年10月20日金山地區四起有感地震,其地震機制與山腳斷層及大屯火山的關聯性研究。 
100年核二廠耐震安全評估報告研究指出:假設大屯火山群中距該廠最近之丁火朽山及湳子山爆發,其熔岩流分別經瑪鋉溪及員潭溪流入太平洋而不會流向核二廠。 
 
另,國科會等單位成立大屯火山觀測站,添加傾斜儀,如果有地殼隆起產生變化,都能偵測到。大屯火山就算噴發,其熔岩流分別經瑪鋉溪及員潭溪流入太平洋而不會流向核二廠,且核二廠離大屯火山還有一段距離,因此,影響應極輕微。 但本公司仍謹慎以對,若乾式貯存設施出氣口遭火山灰或更細的火山塵完全堵塞,則將依照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的要求,於時限(100小時)內移除出氣口的堵塞物,維持設施自然對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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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6:首都圈內設置露天乾式貯存場並非全球首例。
                            
                                國外露天乾式貯存設施靠近人口稠密區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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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7:核一乾貯設施已將日常維護及緊急應變之需求納入考量。
                            
                                本貯存設施設計已將日常維護及緊急應變之需求納入考量,故已於本設施山側預留緩衝作業區,面積約為40公尺×15公尺;此一緩衝作業區可作為日常維護、運貯作業及意外事件應變使用,因此,有足夠空間可供應變使用;另,本設施已針對各類天然災害及假想意外事故,包括:地震、颱風,洪水、雷擊、火災、爆炸、混凝土護箱傾倒、墜落、撞擊及進風口堵塞等進行分析與評估,及完成「意外事件應變計畫」,並經報請核安會審核且經該會於101年10月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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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8:用過核子燃料之運輸經驗及技術已成熟且安全無虞。
                            
                                過去40年來,美國境內已成功運送用過核子燃料超過3000次,公路、鐵路及駁船運輸里程達170萬哩,而美國境外則有數萬次成功的運輸紀錄,故用過核子燃料之運輸經驗及技術已成熟且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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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9:密封鋼桶所使用304L鋼材具有極佳的耐熱性、耐久性及抗腐蝕性。
                            
                                乾式貯存設施之密封鋼筒外殼材料採用15.9 mm厚之304L不鏽鋼,具有極佳的耐熱性、耐久性及抗腐蝕性,依據美國金屬協會測試結果,保守推估50年之局部孔蝕累計深度約為0.094 mm,不影響密封鋼筒結構完整性。 
                             
                         
                    
                        
                                收合 
                                Q20:核一廠反應器廠房五樓吊車已升級為防止單一失靈吊車。
                            
                                核一廠反應器廠房五樓吊車以及核二廠燃料廠房吊車已升級為防止單一失靈吊車,符合美國核管會NUREG-0554與NUREG-0612等相關法規。該吊車升級後,倘發生地震時,該吊車能夠安全地維持住所吊掛的負載而不致造成墜落﹔而且該吊車即使發生單一零組件失靈,仍不會喪失其吊掛負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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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1: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不會有氫爆之可能。
                            
                                用過核子燃料裝於密封鋼筒後,於吊離冷卻池(用過核子燃料池)前,將先蓋上約18公分厚之屏蔽上蓋。密封鋼筒之排水作業係以水泵輔以加壓方式進行,排水後於密封鋼筒上安裝真空乾燥系統,當鋼筒內之壓力小於3 torr(mm-Hg)時,始完成乾燥作業。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所使用之真空乾燥系統,其功能已於整體功能驗證時執行驗證,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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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2: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計畫之用過核子燃料完整性檢測說明。
                            
                                國外乾式貯存設施係用來貯存護套裂縫小於1mm的用過核子燃料,而本公司係將其貯存沒有破損之用過核子燃料,詳細說明如下: 
依據美國核管會法規ISG-1 Rev. 2,燃料護套裂痕大於1毫米之大破損用過核子燃料不適合直接貯存於乾式貯存設施,如果運轉紀錄顯示反應器冷卻水無重金屬同位素,即可判斷燃料沒有大破損,就可以直接進行乾式貯存。由於大破損用過核子燃料之護套裂痕必須大於1毫米,故可依運轉紀錄判斷,不需使用其他方法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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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3:核一、核二乾貯設施是否有將貯存的用過核子燃料進行再取出之規劃及能力?
                            
                                本公司已於102年1月完成用過核子燃料再取出作業之模擬測試,確認本項再取出作業的可行性及執行本項作業的能力,並已將此一模擬測試結果撰寫成「再取出實體模擬測試結果報告」並陳報核安會,經核安會審查後於102年9月14日同意該報告內容。 關於再取出之作業流程圖及主要工作項目示意圖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