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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以優待一處為限,惟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如其配偶子女與父母分住二處,且各符合優待條件時,得申請二處優待。本公司受理時,須查對戶口名簿設籍地址即為用電優待地址,且用電戶名必須為軍人本人或持有現役軍眷身分證者。領卹戶符合前述條件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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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軍眷優待用電,請攜帶以下資料,到本公司各地服務單位辦理: - 
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領卹戶請出示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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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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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戶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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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優待用電戶之電費通知單或收據。 
 傷殘撫卹人員申請二處用電優待時,如其撫卹令發證日期在101年1月1日以後者,請併附任官令或年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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