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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壓變電所主變利用率
                            
- 超高壓變電所利用率

 
 
電網瓶頸線路
                            
- 電網瓶頸線路
 
用電區域範圍劃分
本島地區用電區域範圍依行政區(縣市別)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地區:
| 用電區域 | 縣市 | 
|---|---|
| 北部地區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 | 
| 中部地區 | 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 南部地區 | 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 
| 東部地區 | 花蓮縣、臺東縣 | 
註:本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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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4年「臺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臺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86年「臺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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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9年「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台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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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106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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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量統計採行政區域劃分範圍,是呈現全年度售電量的總和,並未考量區域電網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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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供電情形因電廠、變電所及線路等電網建設受地理條件影響,各區域電網即時供電情形,將因各區域負載及電源的即時狀況而滾動調整。 
 
 
「區域間總傳輸能力」與「可傳輸能力」
                            | 中北融通(MW) | 南中融通(MW) | |
| 區域間總傳輸能力 | 3,100 | 4,400 | 
| 預估尖峰電力潮流量 | 2,721 | 1,564 | 
| 可傳輸能力 | 379 | 2,836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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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間總傳輸能力(Total Transfer Capacity, TTC)係檢討各區域間超高壓主幹線發生N-1或N-2事故跳脫後,不違反各項安全性指標之最大傳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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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傳輸能力(Available Transfer Capacity, ATC) = 區域間總傳輸能力–預估尖峰電力潮流量。 
 
                


